秦某與段某經過二年多的戀愛,于1994年10月辦理結婚登記,并訂于1995年2月14日舉行婚禮,之后,二人一起為未來的新家作了裝修,購置了家電、家具等物品。不幸的是,在舉辦婚禮前一個月,秦某在出差途中遇車禍死亡。段某作為配偶要求按《繼承法》繼承秦某財產中應得的份額,秦某的父母則認為秦某和段某僅辦理了登記手續(xù),并沒有舉辦婚禮,段某按理還不是秦家的人,因而不能繼承秦某的財產。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確認段某作為秦某的配偶對秦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依法對秦某遺產在各繼承人之間分配。
本案中段某是否為合法繼承人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婚姻關系生效的時間,即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還是以舉行婚禮的時間為準。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段某和秦某在辦理結婚登記后即確立夫妻關系,段某為秦某的合法配偶,繼承秦某遺產的要求依法應予支持。